第333章:八议、三议,法度,国法制度-《大乾监国太子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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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比如德高望重者,根本无法客观判定,是人是鬼都可以德高望重。还有皇亲国戚,不能说沾亲带故就算。

    就算是盖文达这样的人犯了法,那也是要问罪,只是处罚的程度却又要不同,不能真的就和普通大众一样。

    盖文达这样的名儒,虽然是儒家代表人物,虽然东南问政的时候,有意反对新学。

    可是不能就此而否定了此人对于社会的贡献,教导出来许多有才能的人。

    就如今的大乾朝野,估计也有十几位官员,都是盖文达的弟子。

    再者是重臣们商议的判决结果,如果涉及死罪法律,天王老子也不能免除。

    毕竟,死罪肯定是犯了重罪。

    这种犯罪者若是得到了豁免,就是对朝廷公信力最大的挑衅。

    八议制度的宽恕条件,最多在流放罪以下,杀人者偿命不得违背!

    当然啦。

    皇帝还是有豁免权的。

    如此一来,萧奕直接缩减范围成三议制度,且施行范围和内容进行严格规定。

    有大功者和权贵,保留。

    譬如为国开疆拓土的大功之人,他牵扯到的各方利害关系太多。一旦给予司法部门判决权,可能引发非常严重的后果,甚至是成为政治斗争工具,必须由皇帝和中枢做出决策。

    又譬如一品爵和三品官以上,这些都属于大员,必须中枢集体商议,再交给皇帝判定,否则会引起政治动荡。

    这就很容易形成党争,大明后期的党争之祸,可是前车之鉴。

    大乾的那些大臣们不知道,萧奕的心中可是十分清楚,什么楚党、浙党、京党,最有名、实力最大的还是东林党。

    有时候更公正的法律,实际运用却带来不公正。

    同时,还有一个就是赎罪之法。

    自古以来就有的。

    前朝的大明皇帝朱元璋的对轻罪的赎罪条款,更像是一种变相的罚款和社区劳动改造。

    比如鞭刑和杖刑,有钱的出钱赎罪,没钱的出力赎罪,帮官府运炭搬砖都可以抵罪。

    但是萧奕觉得重罪是不能通过赎金来赎罪的,这一点,也必须写到大乾律法之中,也必须进行一次完善和邸报上面的科普。

    不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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