后记(四)-《一枪刺回大唐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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弱者不用多期待,要看执行律法的人。
大唐除了大唐律,还有格、式、条、令等不同的要求。这里面,既有皇帝随时下发的旨意,也有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。
皇帝随时下发的旨意,远大于大唐律的效力,这是毋庸置疑的。
清楚了这个,也就明白:律法是刻板的,要看施行律法的人。
史书记载中,的确有遵照大唐律来审案断案的实例。比如著名的一个例子,就是一个幼童在城门处玩耍,被一个莽撞的赶车人赶的牛车轧到了的事。
这个案件的判词很完整,关联到的几个人,都比较满意:赶车人负全责,受伤的先看病。事后再有什么病情加重的情况,赶车人依然要负责。
但不要因为有这个事情,就忽略了大唐律的实质……。
官员对于违法的人直接杖毙的事,屡见不鲜于史书;本应到期的徭役,官员一句话就要继续执行……
基于此,看书的人也就应该懂得:天底下没有新鲜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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